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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的原始取得方式 动产的原始取得方式是什么

动产的原始取得的主要形式包括:生产,获取孳息,先占,添附,拾得遗失物,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善意取得,时效取得和国家强制取得等。原始取得,是非因他人…

  动产的原始取得的主要形式包括:生产,获取孳息,先占,添附,拾得遗失物,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善意取得,时效取得和国家强制取得等。原始取得,是非因他人既存的权利而是基于法律规定直接取得的所有权。

  动产所有权的特殊取得方式有哪些

  1、先占:是指以“所有权人”的意思占有“无主动产”。先占人基于先占行为取得无主动产的所有权。

  2、添附:原物经过添附而成为新物,但所有权仍然只有一个,因而需要确定新物的所有权归属。

  因添附而失去所有权的人,有权请求取得添附新物所有权之人赔偿损失。

  3、拾得遗失物:拾得人在返还拾得物时,可以要求支付必要费用,但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是如果遗失人发出悬赏广告,愿意支付一定报酬的,将不得反悔。

  4、发现埋藏物:对于发现埋藏物并实施占有的,参照适用“拾得遗失物”的有关规定。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之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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