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仲裁的结果具有法律效力的。涉外仲裁机构依法对当事人之间的争执居中决断的制度。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裁决的,仲裁裁决书一经制定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得就同一事项向人民法院起诉,也不得向其他机构提出变更仲裁裁决的请求。

涉外仲裁至少具备下列条件
一是争议的当事人具有不同的国籍,其主要营业地或住所地不在同一国家,或是依不同国家的法律组成的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
二是争议的标的具有涉外因素,即争议的标的物所在地或合同的签订地或履行地在当事人一方或各方所在国以外的国家或地区。
法律依据
《仲裁法》第72条,我国涉外仲裁机构所作出的裁决中,如果被执行人或者其财产在国外,申请人应当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同我国强制执行必须以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为依据一样,外国法院强制执行也应该以有法律文书作为依据。
因为仲裁裁决是在我国作出的,要在国外执行,首先要得到该外国对我国仲裁裁决的认可,即承认该仲裁裁决在该外国的法律效力。承认是执行的前提,是赋予外国仲裁裁决以本国法律效力的必经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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