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室温不满16℃,可申请测温退费。居民生活供暖期间,用户室温需要保持在18±2℃,也就是最低温度必须达到16℃。如果室温不足16℃,可向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和供热单位进行投诉。若对投诉后的处理结果并不满意,可以申请温度测量。
2、按不合格天数和计费面积退费。根据规定,供热单位要按照不合格天数和计费面积退还居民取暖费。不合格天数的认定,是在供热用热双方无法达成协议的情况下,经测温认定没有达到标准温度,不达标的天数就是不合格天数。
退费标准及计算方法
供热期日热费金额=当月热费÷月供热天数;温度不达标退费金额=供热期日热费金额×温度不达标天数;停供、晚供期间退费金额=供热期热费金额×停供、晚供天数。采暖期各月供热量占全年供热百分比为:10月份2.5%、11月份15.3%、12月份22.5%、1月份22.6%、2月份19.8%、3月份14%、4月份4.3%。
不退费的情况
根据规定,如有下列情况之一导致热用户室内温度达不到标准温度的,供热企业不予办理退费:
1、房屋围护结构达不到采暖保温标准的;
2、用户室内装修影响供热效果的;
3、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采暖设施的;
4、其他因热用户责任导致室内温度低于标准温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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